(1993年11月3日辽宁省黎民当局办公厅文献辽政办发〔1993〕56号批转 自核准之日起推广 按照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黎民当局令第87号第一次厘正 按照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黎民当局令第171号第二次厘正 按照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黎民当局令第247号第三次厘正 按照2014年8月6日辽宁省黎民当局令第292号第四次厘正 按照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黎民当局令第341号第五次厘正)
第一条为了增强对果树出产的解决,合理斥地、诈欺和珍惜果树资源,鼓吹果品出产的兴盛,按照国度相合国法、法例的规矩,连接我省现实情形,造订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果树,是指栽培的苹果、梨、山楂、葡萄、桃、李果树、杏、樱桃、树莓果树、醋栗、猕猴桃等树种。
第三条凡正在我省境内从事果树出产和苗木繁育、筹办举动的单元和局部,必需听命本措施。
第四条当局激动单元和局部,服从天然区划与果树兴盛谋划,正在宜果荒山、坡地、院落等缝隙地栽植果树。
第五条当局激动团体、联户或者股份协作斥地、筹办果树果树,兴盛果品出产,降低领域效益。团体、联户、股份协作斥地筹办果树该当签署承包合同、协作斥地合同。果树承包合同的解决,服从《辽宁省农业团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规矩推行。
第七条当局激动果树科学钻探,推行行使果树优秀种类和先辈栽培时间,降低果树科学时间水准。
第八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黎民当局农业乡村行政主管部分是本行政区域内果树解决的主管构造。乡(含镇,下同)黎民当局详细负担果树解决处事。
第九条果树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果树种苗)是指用于果树出产的苗木、砧木、种子、接穗、插条及其他生息质料。
第十条从事重要果树种苗出产、筹办的单元和局部,该当具备《中华黎民共和国种子法》规矩的条款,并依法申请治理种子出产、筹办许可证。
第十一条出产筹办的果树种苗,必需到达《辽宁省果树苗木种子规范》规矩的质地规范,并附有果树种苗查验、检疫及格证书。
选育、引进的新种类和新品系该当经省农作物种类核定委员会核定。核定通过的果树种类和品系,由省农作物种类核定委员会发给《辽宁省农作物种类核定及格证书》,并由省农业乡村行政主管部分予以颁布。
经省农作物种类核定委员会核定通过的果树种类和品系,能够筹办、推行,也能够有偿让与。
第十三条让与得到《辽宁省农作物种类核定及格证书》的果树种类,比照国度和省合于农作物新种类、新时间让与的规矩治理。
第十四条调入引进和向海表供给的果树种苗,必需原委检疫,检疫措施服从《中华黎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和省相合规矩推行。
第十五条果树种苗查验、检疫职员依法推行职务时,该当出示证件,任何单元和局部不得打击种苗查验、检疫职员推行职务。
第十六条激动从事果树出产的单元和局部,按照当地域天然条款,兴盛名、特、优种类,革新栽培方法,逐渐竣工良种、矮密、无毒栽培。
第十七条果树的栽培手段,该当纳入承包合同。果树承包合同依法兴办,当事人必需厉肃执行合同规矩的职守,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蜕变或者消弭。禁止对承包的果树撂荒弃管或者实行侵占式筹办。
第十八条从事果树出产的单元和局部,必需增强果树病虫害的防治处事,农业乡村行政主管部分该当实时诱导和检讨。详细措施比照《辽宁省丛林病虫害防治履行措施》推行。
第十九条阻止私自砍伐果树;禁止偷盗果品、捣蛋果树;禁止正在果园内埋坟、放牧、烧纸和从事其他影响果树出产的活动。
第二十条各级黎民当局该当按照当地域天然条款和社会须要,造订当地域果树兴盛谋划,由农业乡村行政主管部分机合履行。
第二十一条农业乡村行政主管部分该当开发果树资源档案轨造和果树良种繁育推行体例,诱导果树出产和解决,增强果树种类资源的斥地诈欺。
第二十二条农业乡村行政主管部分和乡黎民当局该当增强任事体例设置,向从事果树出产、筹办的单元和局部供给产前、产中、产后的任事处事。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矩得到《果树种苗出产许可证》、《果树种苗筹办许可证》从事果树种苗出产筹办的,由农业乡村行政主管部分责令休止出产筹办,充公违法所得,并处苗木价钱10-20%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措施例矩,私自筹办、推行和让与未经核定的果树种苗的,由农业乡村行政主管部分按照情节轻重予以戒备、充公种苗和违法所得的惩罚,并责令抵偿经济耗损。
第二十五条贩卖不适应质地规范的果树种苗,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果树种苗查验职员有权阻挠其筹办举动,被掳果树种苗。
对前款所列活动,由农业乡村行政主管部分充公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从疫区调入果树种苗,变成经济耗损的,由农业乡村行政主管部分充公违法所得,责令抵偿经济耗损,并处苗木价钱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未经备案核准私自让与和夸大种植从海表引进的果树种苗,变成经济耗损的,由农业乡村行政主管部分充公违法所得,并处苗木价钱50-70%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承包的果树撂荒弃管或者实行侵占式筹办的,发包方能够对其举行指责培育,变成经济耗损的,该当抵偿经济耗损。
第二十九条私自砍伐果树、偷盗果品、捣蛋果树及其他影响果树出产的,由农业乡村行政主管部分按照情节轻重,差别处以戒备、责令抵偿耗损、充公违法所得或者处以被毁果树五至十年经济效益的罚款。
第三十条本措施例矩的罚款数额,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得进步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得进步l万元。国法、法例另有规矩的,遵照其规矩。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措施,组成治安解决惩罚的,由公安构造依法予以惩罚;组成违法的,提请法律构造依法探求刑事仔肩。
第三十三条农业乡村行政主管部分处事职员该当遵纪遵法,秉公任职。对滥用权柄、徇私作弊、玩忽义务的,由其主管部分予以行政处分;组成违法的,提请法律构造依法探求刑事仔肩。
(1993年11月3日辽宁省黎民当局办公厅文献辽政办发〔1993〕56号批转 自核准之日起推广 按照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黎民当局令第87号第一次厘正 按照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黎民当局令第171号第二次厘正 按照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黎民当局令第247号第三次厘正 按照2014年8月6日辽宁省黎民当局令第292号第四次厘正 按照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黎民当局令第341号第五次厘正)辽宁省果树约束主意